考生如果對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有異議,可以申請成績核查。需提供學籍所在院校教務處出具的證明(說明參加考試時間、考試級別、準考證號、成績并加蓋公章)的原件;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時間: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2月15日。其他時間不予辦理。
受理時間:每次考試成績發(fā)布后一個月內(nèi)(時間以郵戳為準)。
申請方式:申請者必須通過郵局(考委會辦公室不予當面受理)將學籍所在院校教務處出具的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申請者的姓名及詳細通訊地址掛號郵寄至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反饋方式:考委會辦公室將核查結(jié)果掛號郵寄至申請者本人。
特別注意:成績核查內(nèi)容為分數(shù)是否有錯加或漏加的情況,評分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不屬復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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