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7月19日湖北省財政廳發(fā)布《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詳細內容如下。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修訂《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已列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修正),省財政廳研究草擬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為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如有異議,可以通過信函、電話等方式向省財政廳會計處反饋。
聯系電話:(027)67818780,(027)67818935
郵 箱:326394487@qq.com
湖北省財政廳
2019年7月19日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守《會計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管理工作,監(jiān)督檢查會計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社會審計、會計咨詢和會計委派制等工作;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會計監(jiān)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財政部門的會計機構負責會計管理的具體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人員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執(zhí)行會計法律法規(guī)、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jiān)督。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五條 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專項基金的使用,由負責項目建設的人民政府委派會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有大中型企業(yè)可實行會計委派。會計委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司、企業(yè)對設有會計的下屬單位可實行內部會計委派。
第六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
第七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參加繼續(xù)教育。單位應當要求并保障會計人員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內容。財政部門應當為會計人員參加繼續(xù)教育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八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會計人員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和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情況,并受法律保護。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會計人員誠信檔案,加強對會計人員誠信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并為用人單位提供會計人員誠信資料的查詢服務。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依法建賬,不得私設小金庫、賬外設賬。
第十條 單位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必須及時辦理會計手續(xù),并按照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一條 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和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第十二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會計代理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應當具備規(guī)定條件;從事代理記賬工作的會計人員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執(zhí)業(yè)。
第四章 會計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會計監(jiān)督,并接受依法實施的外部會計監(jiān)督,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十五條 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員在簽署經濟業(yè)務處理意見時,必須簽署明確意見。對簽署意見不明確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十六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派財務總監(jiān)或者總會計師的單位,其重大經濟業(yè)務事項應當實行單位負責人與委派人員聯簽制度。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一) 支票、財務印鑒分開管理;
(二) 收據、發(fā)票領取與使用分開管理;
(三) 已辦理出納手續(xù)的原始憑證加蓋“現金收(付)訖”或“銀行收(付)訖”等印戳;
(四) 其他依法應當建立的會計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及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乇艿木唧w范圍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必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質量抽查。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本辦法的行為有權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照職權及時調查處理,并依法保護舉報人不受打擊報復。有關部門不履行調查處理職責,或者不依法保護舉報人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有關監(jiān)督檢查部門對打擊報復檢舉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實施重點監(jiān)督檢查,并有權將檢查情況予以公布。
對違反《會計法》的重大經濟案件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監(jiān)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有關監(jiān)督檢查部門已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jiān)督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jiān)督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作出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違反《會計法》和本辦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和后果,依法決定從輕或者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為,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從重給予處罰的,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未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
(二)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署經濟業(yè)務處理意見不明確,產生不良后果的;
(三)單位任用不守誠信的會計人員作為本單位主管會計人員的;
(四)對依法委派的會計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五)非法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的。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計監(jiān)督管理中,違法實施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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