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解析:留置權

經濟法 責任編輯:劉建婷 2018-12-09

摘要:注冊會計師備考階段把握住各章節(jié)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解析吧。

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解析:留置權

1.特點:限于動產,雙方可約定排除。

2.條件:

(1)合法占有動產,如加工承攬、運輸、保管、倉儲、行紀合同中產生。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也可產生。

(2)債權已屆清償期。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針對自然人);但企業(yè)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3.留置權的實現(xiàn):給期限(約定→寬限期2個月以上,除非鮮活易腐等) →逾期,拍賣、變賣優(yōu)先受償

4.★順序: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留置權最優(yōu)先。

5.消滅:債權消滅、另行提供擔保并被接受、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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