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2019年上半年教師資格證筆試溫馨提示

教師資格 責任編輯:劉建婷 2019-03-07

摘要:嘉興市2019年上半年教師資格證筆試考試于3月9日舉行,共設2個考點,考點安排及考試注意事項詳情見下文。

溫馨提示:

1、必須憑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兩證進入指定考場,嚴禁攜帶手機等其他通訊設備進入考場。

2、請考生認真學習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3、開考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4、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

5、準考證打?。嚎记?-5天,登錄網上報名系統(ntce.neea.edu.cn)自行下載、打印。

一、考點安排

本次考試嘉興市考區(qū)設2個考點

1、幼兒園類考生考點設在:嘉興秀水高級中學

地址:嘉興市文昌路與梁林路交叉口南側

2、小學類考生考點:嘉興技師學院西校區(qū)

初高中、中職類考生考點:嘉興技師學院東校區(qū)

地址:經濟開發(fā)區(qū)文博路793號

二、用 餐

考試當日中午技師學院考點學校食堂對外開放,考生按自己意愿選擇是否在考點學校用餐。早上在學校內設點售賣午餐券,需要用餐的考生可在考點食堂內就餐。

附1: 浙江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生須知

一、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忌_考前30分鐘,持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準考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等信息與居民身份證上不一致的,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進入考場(如:黑色簽字筆、鉛筆、尺子、橡皮等),不得攜帶書籍、資料、包等物品,嚴禁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如:手機及各類智能電子設備等)以及具有存儲功能的各類設備,如有違反按照違規(guī)舞弊處理。

三、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保持安靜,遵守考場紀律,并將本人的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課桌的指定位置,接受監(jiān)考員核對。

四、考生拿到試卷、答題卡后,先核對試卷與自己報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如相符,應在指定位置準確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

五、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除外語科目外,考生應使用通用語言文字進行作答,使用其他語言文字作答無效。

六、考生須在答題卡各題目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作答,錯答區(qū)域或者超出規(guī)定區(qū)域的作答內容無效。

七、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前30分鐘,可以交卷離開考場。如遇特殊原因,需經監(jiān)考員同意后,方可提前離開考場。考生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提前離場考生須在考點指定休息區(qū)域停留,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離開考點。

八、試卷分發(fā)、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時可舉手向監(jiān)考員反映。凡涉及試題內容的,監(jiān)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九、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及主觀題部分用簽字筆書寫,客觀題部分及選做題信息點用鉛筆填涂。

十、考試結束后,考生須立即停止答題,待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忌x開考場時,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正常工作。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規(guī)定處理。如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附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guī)定的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盀閷嵤┛荚囎鞅仔袨?,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3、 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相關閱讀:

全國2019上半年教師資格證筆試考場設置匯總

2019年教師資格證(筆試)備考專題

2019年教師資格證考試時間表(筆試+面試)

2019年教師資格證一年考幾次?什么時候考?

更多資料
更多課程
更多真題
溫馨提示: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本網站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教師資格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專注在線職業(yè)教育24年

項目管理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

廠商認證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

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

!
咨詢在線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