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關于取得教師資格規(guī)定條件的各級各類學校在職教師(含特崗教師)、社會人員均可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無犯罪記錄
具有《教師法》規(guī)定的學歷;
普通話水平達到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
符合規(guī)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或符合直接認定教師資格的政策等。
港澳臺居民在內(nèi)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政策按照《辦公廳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關于港澳臺居民在內(nèi)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師廳〔2019〕1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認定具體要求,請以符合認定條件省份當年發(fā)布的認定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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