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師考試技術合同以及技術合同的特征[2]

通信工程師 責任編輯:kylfree 2013-05-24

摘要:①合同規(guī)定質量不明確的,按標準履行;沒有標準的,按專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專業(yè)標準的,按部門標準履行;沒有部門標準的,按通常標準履行。②合同中價格或酬金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③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

①合同規(guī)定質量不明確的,按標準履行;沒有標準的,按專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專業(yè)標準的,按部門標準履行;沒有部門標準的,按通常標準履行。

②合同中價格或酬金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③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④合同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標的為建筑物的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工礦產(chǎn)品和農(nóng)副產(chǎn)品在供方所在地履行。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對原有的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或補充后的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的解除是指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宣告終止,雙方確認的權利和義務不再履行。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2)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①當事人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是引起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前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是變更或解除的條件,兩者必須同時具備。③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履行合同,當事人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另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xié)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這是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jù)。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有效,必須按期履行。

(3)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法律責任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當事人一方發(fā)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和解除。

4.合同的擔保

(1)合同擔保的概念

合同的擔保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為了表明信守合同,按期履行合同的決心和誠意,而向對方提供的一種保證,這種保證在法律上叫做合同的擔保。

(2)合同擔保的形式

①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為表明恪守合同,按期履行合同義務的決心和誠意,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酬金總額的20%以下‘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這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叫定金。

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稉7ā返?9條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彪p方當事人為了避免定金罰則的制裁,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的義務,所以,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定金在某種情況下,也起著預先支付的作用?!稉7ā芬?guī)定,“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痹凇暗肿鲀r款”的情況下,定金即起預先支付的作用。但這種預先支付與預付款不同,支付預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接受的一方要如數(shù)返還,如按期履行了合同,在結算時多退少補,不存在喪失請求返還的權利和雙倍返還的問題。由此可見,預付款不起擔保的作用。

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有違約,定金制裁和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可以選擇使用,但是,其數(shù)額不得超過價款或酬金的總額。

②保證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相應地,作為合同擔保形式的保證是指當事人一方應另一方的要求,請第三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義務所采取的擔保措施,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第三人即保證人代為向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負連帶賠償責任。

保證必須釆用書面形式,可在合同中約定保證的專門條款,由保證人簽名蓋章,以示保證成立;也可以由保證人、被保證人同對方當事人之間訂立保證合同,明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同債權人簽訂的一種合同。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是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保證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屬于關系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充當保證人的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和其經(jīng)濟組織或公民,但機關不能充當保證人,學校、醫(yī)院、幼兒園也不能作為合同的保證人;保證人只有在被保證人不履行經(jīng)濟合同義務時,才負連帶責任。

1.合同糾紛的解決

(1)合同糾紛的概念

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后果產(chǎn)生的爭議。對履行產(chǎn)生爭議是指對是否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產(chǎn)生的分歧意見。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后果發(fā)生爭議是指對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承擔責任產(chǎn)生的分歧意見。

(2)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①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調(diào)解解決;在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diào)解解決或協(xié)商調(diào)解不成的情況下,若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_事后又末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可以是協(xié)商、調(diào)解仲裁或起訴。

②仲裁。仲裁又叫么、斷,是合同糾紛當事人雙方,依照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由仲栽機構依法對合同糾紛做出裁決的活動。仲裁機構所作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凡當事人雙方規(guī)定仲裁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反之,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而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得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合同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nèi)提出,超過期限的不受理。但侵權人愿意承擔債務的不受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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