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常知識點:經濟仲裁

經濟法 責任編輯:劉建婷 2018-05-30

摘要:2018中級會計考試正處于如火如荼的備考中,為了幫助考生們掌握重點,更有效的復習,小編特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常知識點,下文是經濟仲裁知識點講解,希望能對考生有所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常知識點:經濟仲裁

經濟仲裁

經濟仲裁知識點主要包括:“適用范圍”、“仲裁原則”、“仲裁協(xié)議”與“仲裁裁決”??忌鷳攸c關注“仲裁協(xié)議”與“仲裁裁決”。

1.適用范圍

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考生應注意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和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勞動爭議和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于《仲裁法》。

2.仲裁原則

仲裁4個基本原則,考生應重點關注“自愿原則”和“一裁終局原則”。此處知識點易出判斷題。

3.仲裁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中,考生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仲裁協(xié)議的3項內容(易出多選題);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包括有效的法律效力、無效情形、效力異議處理以及獨立性(適當注意與合同法相結合考核)。

4.仲裁裁決

在仲裁裁決中,考生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1)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仲裁員必須回避(易出多選題);(2)仲裁開庭不公開進行(原則上);(3)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易出選擇題),考生應當注意題目中是形成兩種意見(形成多數(shù)意見)還是三種意見(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4)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易出判斷題);(5)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6)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忌枰⒁獾氖侵俨门c人民法院的相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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