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負債分錄不可以是負數。遞延所得稅負債發(fā)生額為正(增加)數,記入貸方。遞延所得稅負債發(fā)生額為負數(減少),記入借方。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指根據應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的金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1、除企業(yè)會計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yè)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yè)合并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企業(yè)會計準則中規(guī)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商譽=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huán)狀態(tài)。
(2)除企業(yè)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該類交易或事項在我國企業(yè)實務中并不多見,一般情況下有關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均會為稅法所認可,兩者之間不會產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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